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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捐赠品管理失范 监守自盗普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01  浏览次数:24
核心提示:艺术捐赠品管理失范 监守自盗普遍

民主战士闻一多的堂弟、画家闻钧天30年前捐赠给闻氏故乡湖北浠水县150幅国画,以“支援家乡文化建设”。可经历6任文化馆馆长交接后,所剩无几。现任馆长徐良称,前任周金林只移交了63幅画,并称有些画“被领导拿去送人了”。相关专案组表示,已从某位离任文化馆馆长家中搜出51幅画。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系教授陆建松曾去西北偏远地区的博物馆考察,就曾有博物馆的负责人对他说:“陆老师,你拿走一件吧。”(《中国青年报》9月7日)

据称,闻钧天的国画曾经作为中日建交后的国礼,赠送给日本政府,其艺术价值可见一斑。而100多幅“支援家乡文化建设”的画作,更凝聚着老人的心血。文化馆的历任馆长们,浠水县的领导们,自然深知其收藏的价值。当然,这些赠品在移赠和交接过程中缺乏严格的契约文书,缺少明晰的权责约束。当事人或许本身就不愿意建立严格的交接管理制度,以便混水摸鱼。该县一书画界人士称,“这些人就是利用身份之便,利用交接手续不清,为自己的利益把文物拿走。”

由于艺术捐赠品的管理失范,监守自盗并非少见。2010年,陕西咸阳人卓登将曾任于右任卫队长的父亲传下的于右任书法作品122件捐赠给咸阳市政协,可十几年后,“政协说这些东西找不见了,不知道去了哪里。”不久前,有人匿名举报,上世纪90年代捐赠给天安门城楼的一批书画作品中,包括程十发在内的5位画家的8幅作品,如今下落不明。一些文物管理单位错把自己当成了文物所有者,“关起门来就以为都是他们的了”。不仅可以将珍贵的国家文物当作人情献媚,甚至利用制度的缺失,侵占贪污,据为己有。

虽然监守自盗并非《刑法》规定的罪名,但此类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以及“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为职务侵占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然而,对私分捐赠品之类官场秽闻,处置时一般十分低调。只要将侵占的文物归还,就既往不咎了。因为侵吞和私分的背后,往往涉及更多的地方官员,有些或正在任上,于是便大事化小,不了了之。这一潜规则,自然就助长了监守自盗者的觊觎之心。

刘效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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