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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委托人参与竞买的违法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07  浏览次数:37
核心提示:试论委托人参与竞买的违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都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能参与竞买,也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但在一些拍卖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我们仍可以看到此类现象的发生。这种做法违反了拍卖的基本原则,与拍卖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相悖,损害了拍卖人和竞买人(买受人)的实际利益,其实质是一种违法行为。

我们知道,拍卖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分三方:即委托人、拍卖人和竞买人(买受人),这三方当事人,构成了拍卖活动中的主体,而在任何拍卖活动中,拍卖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就交易形式而言,拍卖应该是市场经济行为中最公平的交易方式,它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所谓“三公一诚”原则。这一原则反映了拍卖形式的开放性和公众的参与性,反映了拍卖是最具透明度的买卖方式;体现了拍卖的平等参与性和平等竞争性;表现了拍卖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性以及自始至终的平等性;也要求各方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以诚相见,不允许以欺诈、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的方式进行交易,

而委托人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使本来应该在拍卖活动中体现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荡然无存。这种行为是违背商业活动的基本道德的,也是违法的,它不同程度地损害了竞买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的实际利益,破坏了拍卖市场的有序竞争和自由运作,甚至破坏了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任其发展,将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其目的无非是抬高其委托拍卖品的成交价格,这样的做法会产生三种结果:其一,除委托人自己以外,场内若无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买,现场叫价无法达到委托人规定的底价,则该委托拍卖标的流标;其二,由于委托人参与竞买,就使该拍卖品的成交价达到了一个本不应该有的高度,则直接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其三,若该委托拍卖品的最后可成交价落在委托人的手里,则使这一笔交易成为虚假交易,这就会损害拍卖人的实际利益,也使拍卖人的公信力难免遭受质疑,对拍卖公司产生十分恶劣的影响。

让我们详尽分析一下这种行为的危害性。

首先,委托人参与竞买,哄抬价格,使拍卖现场产生了一种虚假繁荣的现象。这时,若有其他竞买人同时对该委托人的委托拍卖品产生兴趣,参与竞价,则价格便会一步一步攀升,由于委托人参与顶价,很可能使最后的成交价高于该委托拍卖品实际应有的价格,对委托人而言,实现了其利益的最大值,而对买受人而言,他付出了高于实际市场价值的价格,其利益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

其次,由于委托人参与竞买而产生的虚假繁荣的景象,也可能诱惑一部分本来拿不定主意的竞买人参与竞买,也许会导致最后的买受人买下了他本不愿意购买或有可能不买的拍品,这就违背了买受人的本来意愿。

第三,如果拍品的最后成交价落在参与竞买的委托人手里,那么这便是一笔虚假交易,该件拍品并未真正拍出去,仍然留在委托人的手里。这样一来,对拍卖公司而言,其声誉和实际利益都将受到损失,而参与拍卖的委托人却因此得利;经过此番竞价,其委托拍卖品的市场拍卖记录又爬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这对于该件拍卖品今后再次参加拍卖是十分有利的,

综上所述,在委托人参与竞买的拍卖活动中,法律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委托人、拍卖人和竞买人(买受人)的实际利益产生了异化,即:拍卖人的公信力和实际利益都不同程度受到损害;竞买人(买受人)以高于实际市场价的价格买入该件拍卖品,其实际利益也受到了损害:而只有委托人,其实际利益得到了扩大——无论他的委托拍卖品成交与否。

应当指出的是,拍卖人及竞买人(买受人)的利益之所以受到损害,是由于委托人参与了竞买,是由于委托人的竞叫顶价,是由于委托人参与竞买导致的虚假成交所致。因此,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的财产及名誉损失是委托人的参与竞买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这种后果是因委托人的参与竞买而引起的,与委托人的参与竞买行为成因果关系。而《拍卖法》第三十条关于“委托入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规定,以及第六十四条关于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清晰而明确地指出了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和违反法律条款、不履行这种义务所必须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这既是对委托人法律行为和义务的规范,也是对拍卖人及竞买人(买受人)法律权利和实际利益的保障。

同样应当指出的是,严格执行《拍卖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委托人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既是委托人应当自觉履行的义务,也是拍卖人应当监督委托人并与之共同履行的义务。拍卖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禁止委托人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当发现委托人有此类违反《拍卖法》规定的行为时,拍卖公司应当严肃制止,更不得鼓励。要把净化拍卖市场、规范拍卖行为、严格执行法律,作为拍卖公司的工作内容之一。这既保护了竞买人(买受人)的利益,也同时保护了拍卖公司自身的信誉和利益。

因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委托人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对于保障拍卖当事人各方的利益,规范拍卖市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进—步推动我国拍卖事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具有十分重要和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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