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拍卖的主体,大多数观点认为它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拍卖公司
拍卖公司的网站一般用于宣传和发布信息,属于销售型网站。
2.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相联合
两者都属于拍卖公司未实现其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既有业务而在网络空间上的延伸。
3.网络公司
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中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和交易程序,为众多买家和卖家构筑了一个网络交易市场(Net- markets),由卖方和买方进行网络拍卖,其本身并不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这类网络公司在我国以易趣网,淘宝网为首要代表。网站仅提供用户物色交易对 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的交易地点。网站不能控制交易所涉及的物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商贸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 性,以及交易方履行其在贸易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的能力。网站并不作为买价家是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的本身,它只提醒用户应该通过自己的谨慎判断确定登录 物品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