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与上海敬华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人或本公司)拍卖行为相关的拍卖当事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并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及在执行本规则中发生争议,拍卖当事人应根据有关法规及拍卖行业惯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
·第四条:
委托人在委托拍卖人拍卖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并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 第五条:
拍卖标的从境外带入的,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办理入境手续。如属中国政府规定禁止出口的艺术品,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封,否则视为无效。
· 第六条:
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拍卖人及买受人保证其对委托拍卖的拍卖标的拥有所有权,并且该拍卖标的无任何债务。
委托人必须承担自委托拍卖之日起发生的有关拍卖标的所有权纠纷的法律责任,并对由此造成拍卖人、买受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 第七条:
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拍卖人充分、真实表达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如有虚假不实陈述,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由委托人与拍卖人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
保留价经双方确定后,如需变更应征得对方的同意。
· 第九条:
除另有委托外,所有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后即由拍卖人负责保管,并承担风险责任。风险责任期至按约定该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交付给买受人或未成交退回给委托人之日止。违约受领拍卖标的,受领人应自约定之日起,承担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保管费,拍卖成交的,为成交价的1%;未成交的,则为保留价的1%。
·第十条:
除与拍卖人另有协议外,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的佣金为拍卖成交价的10%,并支付其它相关费用。未成交的,则应支付保留价2%的手续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承担的其它相关费用为拍卖标的的图录、保管(风险责任)、火漆、包装、运输及委托人要求对拍卖标的修复、装框、装裱等费用。
·第十二条:
拍卖人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的十四日内,扣除佣金及相关费用后全额支付给委托人。但买受人违约或提出异议的除外。
· 第十三条:
委托人在拍卖前撤回拍卖标的的,如该拍卖标的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出版物已付印,则应支付该拍卖标的保留价20%的款项和相关费用﹔如图录或其它出版物尚未印刷,应支付该拍卖标的保留价10%的款项和相关费用。撤回拍卖标的造成竞买人损失的,应由委托人承担。
· 第十四条:
如拍卖标的未成交,委托人应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60日内,付清图录费、保管费、保留价2%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取回该拍卖标的。
逾期未领取拍卖标的,拍卖人可按合适的价格再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款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相关费用后付给委托人。同时,委托人须承担因逾期未领取而增加的搬运、贮存和保管等费用,或由意外事故导致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六条:
委托人的拍卖收益依法应纳税的,由委托人自行缴纳。
· 第十七条:
委托人收取的拍卖成交价款以人民币结算支付。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 第十八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支付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按本公司每届拍卖会规定公布),领取竞买号牌,否则不作为竞买人。
·第十九条:
竞 买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代理人应持有委托竞买授权文书,并在拍卖前办妥委托代理的确认、登记和预交保证金等手续。竞买人以电话方式竞买 的,应在拍卖日前三天向上海敬华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提供有关资信证明,办妥电话竞买的确认、登记和预交保证金(电话竞买拍品出价总金额20%)等手续。以 支票汇款方式支付的,本公司按拍卖日前一天到帐为准,否则本公司恕不接受电话竞买。若拍卖成交,保证金则抵作拍卖标的的价款;若拍卖未成交,可当场领回保 证金。
· 第二十条:
竞买人有权在拍卖前查验拍卖标的的原物,并查阅有关拍卖资料,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竞买人应对其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接受该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
· 第二十一条:
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举牌即表示其认可加价,除非拍卖师酌情调节加价幅度,任何人均不可以低于加价幅度的价格应价。
·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一经拍卖师落槌或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即不得反悔并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应支付拍卖标的的成交价款、佣金和其它相关费用,方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领取拍卖标的。如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应当场支付不少于成交价20%的定金,余款自拍卖成交日起的35日内全部付清方可领取拍卖标的。逾期定金不予退回。
·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应在付清拍卖标的成交价款、佣金及其它费用后七日内办理提货手续。逾期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以及搬运、贮存等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 第二十五条:
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如以外币支付的,应按拍卖当日中国银行颁布的外汇牌价的汇率折算。如遇国定节、假日无当日牌价的,则以前一工作日牌价为准。兑换人民币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及汇兑损益均由买受人承担。
·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如需将拍卖标的携带出境,应符合文物保护法及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
·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期付清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的,拍卖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通过诉讼或非诉讼途径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 经委托人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价款由原买受人补足。
· 第二十八条:
买受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拍卖人提出撤消交易并退款的要求﹕
(一) 自买受人按约定付清款项领取拍品后的十四日内,买受人向拍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该拍卖标的为伪作,并附有三位国家级文物鉴定专家的书面鉴定意见;
(二) 买受人提出的异议经拍卖人审查确认后予以接受的﹔
(三) 买受人交回的拍卖标的确系拍卖人拍出,同时买受人对该拍卖标的拥有无可置疑的处置权,并保持该拍卖标的在成交时的状况。
· 第二十九条:
对买受人的退款应在委托人向拍卖人退给全部价款后,再由拍卖人向买受人办理退款。退款以买受人原支付该拍卖标的的成交价款及佣金为限。
第四章 关于拍卖人
· 第三十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 第三十一条:
拍卖人有权就该拍卖标的是否适合拍卖人拍卖、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条件、拍卖方式以及对拍卖标的内容的陈述等事项作出决定。
· 第三十二条:
拍卖人有权分拆、合并或撤销拍卖标的。
· 第三十三条:
拍卖人在对拍卖标的进行展览、出版或发表图录、文告中,对拍卖标的的作者、年代、尺寸、质地、装裱、来源、真实性、保存情况、估价等方面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均属参考意见。拍卖人在拍卖前申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图录内对拍卖标的的现状陈述仅作为指引,如未陈述,则不表示该拍卖标的无缺陷或修整﹔如已提及某些缺陷或修整,并不表示无其它缺陷或修整。图录内拍卖标的的参考价,不作为该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成交价或作其它用途时的价值依据。
因摄片和印刷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作有误差,应以原作为准。
· 第三十四条:
在 拍卖人承担风险期间,拍卖标的如毁损或灭失,拍卖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支付相应赔偿费。 如该拍卖标的未成交,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保留价的100%;如该拍卖标的已成交,则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成交价的100%;无保留价拍卖标的的最高赔偿额,由双 方另以书面约定。上述赔偿额均应扣除佣金及其它费用。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情况(如虫咬等)造成拍卖标的毁损或灭失,拍卖人不承担责任。
· 第三十五条: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出境的拍卖标的,将在图录中以“*”符号特别注明。
· 第三十六条:
拍卖人可根据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当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相符时,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七条:
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国法律和本规则的规定维护拍卖各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八条:
释义﹕
(一)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二) “竞买人”是指经本公司认可,在本公司办理了必要的手续,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三) “买受人”是指在本公司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四) “拍卖人”或“本公司”是指上海敬华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
(五) “保留价”是指委托人与拍卖人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的拍卖标的的最低价。
(六) “参考价”是指对拍卖标的的估价,并非确定的拍卖价。
(七) “成交价”是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给最高应价者的价格。
(八) “佣金”是指委托人、 买受人按约定的成交价比例向拍卖人支付的费用。
(九) “海关关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外人员带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文物经查验准予放行后在该文物物品上加封的封条。该封条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物管理部门拆封。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有中、英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如有相异之处则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规则自二○○一年一月生效。本规则报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备案。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