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人(简称甲方):四川乐山新纪元拍卖有限公司
住所、电话: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路41号,2025965 2025578
法定代表人: 邹庆
竞买人(简称乙方):
住所、电话:
签订时间、地点:2007年7月 日于甲方所在地
根据甲方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乐新竞07-6-3号),就甲方定于2007年7月26日上午10时在乐山市土地矿权交易市场举行的拍卖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竞买协议,共同遵守:
一、拍卖标的及起拍价
位于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彝族乡解放村四组的乐山市金口河区金汇电站。金汇电站资产包括:堰渠1860米;管道964米;机房约320平方米; 320千瓦发电机组2台;10千伏输电线3.2公里;配电房2个;630千瓦变压器1台。起拍价280万元。
拍卖标的依照现状拍卖;堰渠、管道长度,机房面积系委托人提供,没有权证及任何书面依据,拍卖人采用任何形式对拍卖标的所作的描述、评价和介绍均属参考性意见,不代表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
二、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为有底价增价式拍卖,竞价注意事项详见《竞买须知》。
三、甲方应在拍卖程序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权利、义务。
四、乙方已在甲方处领取了《拍卖公告》、《竞买须知》、附件资料等文本。经仔细分析、研究并实地查看拍卖标的后,已知晓拍卖标的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遵守甲方《竞买须知》中的规定,报名参加拍卖。
五、竞买保证金
1、乙方已于2007年 月 日以 方式向甲方交付竞买保证金50万元。
2、若乙方竞买未成交,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退还乙方保证金,但不支付期间内的利息。
3、若乙方竞买成交,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协议的担保,在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后,转为成交价款。
六、乙方须在竞买成交后当场与甲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乐山市金口河区金汇电站,下同)当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七、拍卖佣金:乙方承诺竞买成交后,于2007年8月2日下午5时前按拍卖成交价款的5%向甲方缴付拍卖佣金。
八、拍卖成交价款:由甲方代收代付。乙方竞买成交后,应于2007年8月2日下午5时前向甲方付清拍卖成交价款(扣除竞买保证金部分),甲方收齐全部成交价款后,按与委托人的约定将价款转付给委托人。
九、拍卖标的的移交及权证办理
详见《资产转让合同》,乙方与委托人按所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履行权利义务,若有纠纷,乙方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与甲方无关。
十、其他约定
未尽事宜详见本次拍卖《竞买须知》,双方应共同遵守《竞买须知》中本协议未提及的其他规定。
十一、违约责任
1、若甲方违约或未遵守《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若乙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竞得结果无效;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格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竞得后拒签《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签订后,不按约定履行的,视为放弃竞得的拍卖标的,该标的由委托人收回,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甲 方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乙方应承担本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甲方的拍卖佣金,从保证金中扣付,扣付后的保证金余额作为违约金,由甲方在乙方违约之日 起三个工作日内转付委托人;委托人有权将标的重新委托拍卖,如再行拍卖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拍卖成交价款的,差额由乙方补足。
4、若乙方因正 当原因放弃竞买资格,应在拍卖会开始前一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认可参加竞买的拍卖标的的起拍价,且至少必须以起拍价参与拍卖标的的举牌竞买 (其他竞买人先举牌应价的除外)。若乙方及其他竞买人因均未举牌应价导致拍卖标的未成交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按起拍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竞买 保证金中扣付。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